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9號
PHDV,107,補,39,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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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順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榮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于建軍等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9,140元【計算式:(○○段000地號公告土
  地現值3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205.20平方公尺+○○段
  000建號現值8,800元)×原告權利範圍1/7=1,056,571元,
  元以下採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二、被告于建軍于建民于建新于建榮于建成于建盛
  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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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