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7年度,1號
PHDV,107,國,1,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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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呂冠軍
兼法定代理 呂騰將
人     侯梅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立中正國民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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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