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呂冠軍
兼法定代理 呂騰將
人 侯梅霜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立中正國民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