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70號
PHDV,107,司繼,70,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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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呂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呂林瑞枝(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澎湖縣○○
  市○○里00鄰○○○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07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呂林瑞枝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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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