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47號
CTDV,107,除,147,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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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晉揚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世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 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7 年1 月19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7 年2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嗣於 107 年6 月20日提出本件聲請,迄未尋獲該支票,亦無人提 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供述在卷,並提出前鋒招 標日報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2日屆滿後 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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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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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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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晉揚裝│超群混│華南商│722160007190│120,350元 │106年12月20日 │ND3920066 │
│ │璜工程│凝土工│業銀行│ │ │ │ │
│ │有限公│業股份│仁武分│ │ │ │ │
│ │司 │有限公│行 │ │ │ │ │
│ │朱世安│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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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揚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