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2號
CTDV,107,重訴,12,2018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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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蔡金美 
訴訟代理人 張鈞綸律師
被   告 林月雲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於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以原告對被告林月雲有無債權存 在為據,即林月雲是否應同額返還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6日 自訴外人艾奇科技企業社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 領之新臺幣600萬元,因該爭議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 高雄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62號履行契約事件審理中,乃 裁定於上開案件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 前揭案件業於107年4月19日宣示判決,且經林月雲撤回上訴 而告確定,此據原告提出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 判決書及林月雲撤回上訴狀為憑,是本院107年4月23日所為 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不存在,自應予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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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左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