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20號
CTDV,107,補,420,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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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李定安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嘉宇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21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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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