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智樂堂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蘇崇鉉
劉昱瑋
被 告 鍾嘉緯
兼法定代理 鍾太玄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
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75,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訴
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0元(計
算式:6,280元+3,000元=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