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健美營行二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樂富髮建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吳秀珍
聲 請 人 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緯振
人
聲 請 人 陳芷芸
相 對 人 葉美吟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7 號)後,迄未起 訴,有本院非訟中心查詢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 應准許。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 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 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 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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