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黃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宣建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票票號371476號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 日。二、相對人宣建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