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99號
CTDV,107,司票,699,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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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黃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宣建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371476號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
  日。
二、相對人宣建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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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