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48號
CTDV,107,司票,648,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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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王勝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昱嶔鄧玉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係自到期日起算抑或自107年5月25日
  起算?(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附表不一致)
二、相對人吳昱嶔鄧玉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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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