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637號
CTDV,107,司票,637,2018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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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宇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提之陳報狀請求更正相對人陳宗輝陳宇輝,惟未提出
相關資料供參,請提出相對人陳宇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核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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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