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宇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台端所提之陳報狀請求更正相對人陳宗輝為陳宇輝,惟未提出相關資料供參,請提出相對人陳宇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核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