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徐志凱
相 對 人 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大社區興
農段953 地號土地及其上4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
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
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依貴公司提出之借據所載,均未屆清償期,請提出加速約款
及回執正反面(貴公司僅提出交寄局郵戳面)
四、連帶保證人陳美專、陳建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相對人腓利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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