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59號
CTDV,107,司拍,159,20180622,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昀荃
相 對 人 郭吉松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三人郭宗良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 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 在案。嗣第三人郭宗良於105年10月19日邀同相對人為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 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第三人郭宗良未依約履行,依 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 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個人 貸款總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 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第三人郭宗良未依約清 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 地號 │分 區 │平方公尺│ │
├─┼──┼──┼───┼───┼─────┼────┼─────────┤
│1│高雄│梓官│ 新興 │ 804 │一般農業區│ 94.47 │ 全部 │
├─┴──┴──┴───┴───┴─────┴────┴─────────┤
│備註: │
└────────────────────────────────────┘
┌────────────────────────────────────┐
│建物︰ │
├─┬──┬──────┬──────┬────────────┬────┤
│編│ 建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 │
│ │ ├──────┤ 材 料 及 ├──────┬─────┤權利範圍│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 66 │梓官區新興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7.37 │ │ │
│ │ │804地號土地 │3層 │二層:52.55 │ │ │
│ │ ├──────┤ │三層:52.55 │ │ 全部 │
│ │ │梓官區赤崁東│ │騎樓:15.18 │ │ │
│ │ │路329號 │ │合計:157.65│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