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蘇東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相對人陳進家107年6月22日陳報狀所載,已辦理塗銷信託
登記,請確認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坐落高雄
巿仁武區澄德段28地號土地及其上23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承上,倘現所有權人非陳進家,請併具狀更正現所有權人為
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