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41號
CTDV,107,司拍,141,2018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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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蘇東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相對人陳進家107年6月22日陳報狀所載,已辦理塗銷信託
  登記,請確認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坐落高雄
  巿仁武區澄德段28地號土地及其上23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
  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
  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承上,倘現所有權人陳進家,請併具狀更正現所有權人
  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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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