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28號
CTDV,107,司拍,128,2018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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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郭金柳
相 對 人 林雲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曾瑞光於民國105年8月 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0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 人,並均經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即債務人曾瑞光對聲請人借 款2,2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又上開不動產於 民國106年12月18日因夫妻贈與關係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 ,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件 影本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 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 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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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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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地 號│ 分 區 │平方公尺│ │
├─┼──┼──┼────┼───┼─────┼────┼──────┤
│1│高雄│大社│ 大安 │806-17│ (空白) │ 28 │ 全部 │
├─┴──┴──┴────┴───┴─────┴────┴──────┤
│備註: │
├─┬──┬──┬────┬───┬─────┬────┬──────┤
│2│高雄│大社│ 大安 │861-3 │ (空白) │ 126 │ 全部 │
├─┴──┴──┴────┴───┴─────┴────┴──────┤
│備註: │
└──────────────────────────────────┘
┌──────────────────────────────────┐
│建物︰ │
├─┬──┬──────┬──────┬────────────┬──┤
│編│ 建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641 │大社區大安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6.2 │陽台:3.6 │ │
│ │ │806-17、861 │3層 │二層:59.4 │ │ │
│ │ │-3地號土地 │ │三層:38.72 │ │全部│
│ │ ├──────┤ │騎樓:3.6 │ │ │
│ │ │大社區大社路│ │合計:157.92│ │ │
│ │ │18巷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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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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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