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文山即鄭文三
代 理 人 陳建宏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動產、不動產,且存款不滿 百元顯無分配實益,雖曾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單但已失效,另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擔則無解約金 ,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狀況表示意見,債權 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債務人稅務電子閘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存摺影本、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 、債務人陳報狀、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18號函、送 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 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 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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