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89年度,96號
PCDV,89,小上,96,20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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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忠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漢昇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街四五巷二四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板
橋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板小字第九六四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對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內容 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故當事人 以小額訴訟之原判決有違背法令而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理由就原判決如何違背 法令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所違背之法規條項及內容,如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 ,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及內容,如係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六十九條所規定之各款事由,則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否則其上訴狀理 由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該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上訴法律審(第三審) 之規定,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或提出,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 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上訴狀內僅陳明:上訴人於八十五年間固有委託被 上訴人連工帶料裝置窗台,然總工程款新台幣八十萬元,上訴人業已付清,本件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給付之款項為追加工程款,但原工程並無追加,上訴人自 無給付義務,況本件發生時間係八十五年十月,縱使上訴人應給付該款項,被上 訴人之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故上訴人並主張時效消滅,為此提起上訴云云。核 其內容,應屬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其既未具體指明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內容及 其具體事實,難認上訴人已就該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指摘,況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八規定,當事人於小額事件之第二審程序,除因原法院違 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揆諸前揭說明,其提起第 二審上訴,自非合法,應由本院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蕭惠芳
~B 法官 周舒雁




~B   法官 王士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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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昇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