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蘇士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
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蘇士原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 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
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
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90555元整自民國107年0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
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0555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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