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32號
CTDV,107,司促,7332,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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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郭梅君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31178016291400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
   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194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14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
   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098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5758元│08月11日起 │8月 31日止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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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