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蘇真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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