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9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債 務 人 賴錠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伍仟零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
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十八日起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八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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