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200號
CTDV,107,司促,7200,2018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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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邱欽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零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89年7 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
  STER CARD :NO :5424-6233-0024-5608 ),依約定債務人
  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
  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5年3 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73
  ,54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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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