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張雅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三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雅程於民國91年8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96年2 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026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61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100 元計算) ;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 以約定分期費率) ;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 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 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⒎補送帳 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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