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86號
CTDV,107,司促,6786,201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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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郭旭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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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