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34號
CTDV,107,司促,6634,201806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
債 權 人 蕭名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素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如以存證信函通知,應
  一併提出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蕭素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