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34號
債 權 人 蕭名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素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債權移轉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如以存證信函通知,應
一併提出回執正、反面)。
二、債務人蕭素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