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旌有限公司、梁進雄、吳軒州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借據所載,利息為按年息5.3 ﹪計付,則附
表編號2請求年息5.45﹪之依據?
二、債務人梁進雄、吳軒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立旌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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