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債 權 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王均諺(原名:王旌
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台端聲請事項未載明連帶給付,於請求原因及事實則敘
明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所檢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其背書人及台灣優質農
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皆為王旌芳,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
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台灣優質農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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