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債 權 人 陳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坤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或『借款關係』請求?
二、承一,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提出系爭支票20張複
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承一,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四、承一,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請釋明已屆期尚未清償之
金額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借據,未有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之約款,又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適用之)。
五、債務人余坤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