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黃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黃寶珍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約定分084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5月28日止累計293,938 元正未給
付,( 其中72,251元為本金,221,687 元為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曾黃寶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5月28日止累計110,343 元正
未給付,其中28,729元為消費款;81,614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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