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980號
CTDV,107,司促,5980,2018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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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80號
債 權 人 陳豪杰
債 務 人 蘇双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 本 金 │起 息 日  │編│ 本 金 │ 起 息 日 │
│號│(新臺幣)│ (民國)  │號│(新臺幣)│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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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0,000元 │106年4月5日  │5 │150,000元 │106年3月3日 │
├─┼─────┼───────┼─┼─────┼──────┤
│2 │150,000元 │106年3月16日 │6 │150,000元 │106年3月1日 │
├─┼─────┼───────┼─┼─────┼──────┤
│3 │150,000元 │106年3月6日  │7 │100,000元 │106年2月20日│
├─┼─────┼───────┼─┼─────┼──────┤
│4 │120,000元 │106年3月3日  │8 │150,000元 │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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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