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
債 權 人 吳晨鐘
代 理 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三、林哲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債務人林哲瑋之正確身份證字號、及現住所地(蓋查台端聲
請狀及陳報狀上所載之身分證字號非林哲瑋),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