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880號
CTDV,107,司促,4880,20180604,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邱宜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森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柯森堯積欠電信服務費及專案補償款 為由,聲請對柯森堯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電信服務 費通知單及專案補償款繳款單所載,積欠門號為0000000000 、0000000000號,惟債權人僅提出0000000000門號之申請書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及上開二門號專案 補償款約定條款,該裁定於107 年5 月7 日送達債權人,債 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