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629號
CTDV,107,司促,4629,201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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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629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債 務 人 郭明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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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