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55號
CTDV,106,重訴,155,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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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原   告 林榮輝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被   告 余永宸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李月女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
被   告 林妙芸即林寳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就被告余永宸李月女與被告林妙芸即林寳
見間債權債務關係約定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
開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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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