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張正龍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被上訴人 曾國峯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1日下午3時0分 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107年5月7日書狀追加請求系爭小客車 交易價值貶損損失40,000元後(追加後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共 164,400元)之裁判費新台幣660元。三、兩造應就上訴人107年5月7日書狀追加請求系爭小客車交易 價值貶損損失40,000元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