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山峯
代 理 人 楊柏銘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鍾德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或投保商業性保險契約,自陳現居住 於胞兄所有房屋,無居住支出。復查,聲請人現自營電器維 修,每月收入平均約為22,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7年1月25日壽會貴字 第1070100562號函等附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聲請人自陳每月 平均收入即22,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較能反映聲 請人實際收入情形。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 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每期清償12,300元,6年共72期,於每月25日前按債權比例 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 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且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僅有如上述保單解約金,是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稱現居住於胞兄房屋,無居住支出,故於計 算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時,應扣除相當於房租支 出所佔比例24.36%,則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 在不含居住費用之情形下,即應為9,789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本院認定合理收 入扣除支出後用於清償,上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 餘之所有,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2,3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5日給付。 │
│3.清償比例:11.71%。 │
│4.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559,882元。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85,6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分配金│
│ │ │ │ │額 │
├──┼────────────┼──────┼─────┼─────┤
│ 1 │臺灣新光銀行(股)公司 │619,927 │ 8.25% │1,009 │
├──┼────────────┼──────┼─────┼─────┤
│ 2 │中國信託銀行(股)公司 │373,328 │ 4.94% │607 │
├──┼────────────┼──────┼─────┼─────┤
│ 3 │台新國際銀行(股)公司 │1,356,739 │ 17.95% │2,208 │
├──┼────────────┼──────┼─────┼─────┤
│ 4 │遠東國際銀行(股)公司 │1,553,143 │ 20.54% │2,527 │
├──┼────────────┼──────┼─────┼─────┤
│ 5 │富邦資產(股)公司 │969,956 │ 12.83% │1,578 │
├──┼────────────┼──────┼─────┼─────┤
│ 6 │凱基商業銀行(股)公司 │915,600 │ 12.11% │1,490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1,518,382 │ 20.08% │2,470 │
├──┼────────────┼──────┼─────┼─────┤
│ 8 │板信商業銀行(股)公司 │252,807 │ 3.34% │411 │
├──┼────────────┼──────┼─────┼─────┤
│ │ 合 計 │7,559,882 │ 100% │12,3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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