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永茂
被 告 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俊廷
被 告 李柏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9614號、第120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三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樺誼昌企業有限公司、李 永茂、林俊廷、李柏毅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因被告等於本 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見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 日準備程序 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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