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374號
CTDM,107,審易,374,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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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于程
具 保 人 林易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9092、128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易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于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命被 告提出新臺幣3 萬元保證金,嗣即由具保人林易陞按額繳納 現金等情,有該日偵訊筆錄、同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具保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國庫 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偵字9092號卷第5 至9 頁)。而本案 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經依被告應受送達處所傳喚到庭 ,並合法通知具保人命其督促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有所獲,且被告及具保人自 本案起訴後未曾入監或在押等情,有本院針對卷附被告戶籍 與居所地址之傳票送達證書、對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07 年6 月13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 10771426100 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本院107 年5 月23 日準備期日報到單、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審易卷第35 至41、47至53、57至73頁),足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揆諸 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 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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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