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1393號
CTDM,107,交簡,1393,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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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茂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速偵字第1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茂榮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考量被告於飲酒後,仍駕駛 自用小客車上路,嚴重影響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所為 實無足取,然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先前並無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的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復參以被告所測得的吐氣中酒精濃度 ,及被告學歷為高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參見被告警詢筆錄第1 頁之陳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278號
被 告 藍茂榮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13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茂榮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15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工 路上某路邊攤飲用啤酒後,仍基於飲用酒類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8分許,行經高雄市鳥松區圓山 北路與松藝路口,因臨停紅燈時越線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 有酒味,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1時10分許,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8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藍茂榮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仁武分局 大華派出所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精濃度檢測 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 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檢 察 官 楊 翊 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賴 英 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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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