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348號
CTDM,106,審易,1348,20180629,1

1/2頁 下一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53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功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445
、58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功勛犯如附表三所示之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功勛於民國104 年4 月間與李佳璘在南投縣認識,雙方進 而於同年8 月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2 人認識之初李功勛李佳璘誆稱其姓名為「黃士剛」,家中有鉅產,其父經營船 運業,其祖經營傢俱業留有遺產,其胞姊欲與其分家產,其 不願簽寫文件而隱姓埋名外出流浪云云,藉此隱瞞其因案遭 通緝之事實,並訛稱願與李佳璘結婚云云,藉以取信於李佳 璘,使李佳璘因而陷於錯誤,誤信李功勛係真心欲與其交往 及結婚,且有償還借款之資力與意願後,李功勛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嘉義租屋處,其明知無償還 能力,仍向李佳璘訛稱其會返還借款云云,而向李佳璘借用 信用卡清費使用,致李佳璘誤信而陷於錯誤,授權李功勛使 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李功勛遂以李佳璘所有 之花旗銀行、台新銀行信用卡,以刷卡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 特約商店為如附表一所示之消費交易,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 一所示「消費金額」欄之刷卡款項,並由李佳璘承擔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 萬2,074 元(使 用信用卡別、消費日期、消費交易、消費金額,均詳如附表 一所示)。
㈡、於104 年11月間,在嘉義租屋處,其向李佳璘訛稱欲持李佳 璘續約門號辦得之Apple 廠牌行動電話iPhone6 乙支變賣後 ,換取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Note5 2 支後,其2 人再各持 用Note5 行動電話云云,致李佳璘誤信而陷於錯誤,將iPho ne6 行動電話交與李功勛,以此方式詐得該前開行動電話, 嗣李功勛取得前開行動電話後旋即變賣,並換得現金2 萬元 及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Note5 乙支,現金則自行花用殆盡 ,行動電話亦未交與李佳璘




㈢、其因缺錢花用,於105 年2 月間,在嘉義租屋處,向李佳璘 訛稱出售房屋後需繳納房屋稅3 萬元云云,致李佳璘誤信而 陷於錯誤,將現金3 萬元交與李功勛,以此方式詐得現金3 萬元後,旋即自行花用殆盡。迄至105 年8 月間李佳璘欲與 李功勛分手,2 人因此產生財務糾紛,李佳璘報警處理,始 知受騙。
二、李功勛明知其並無清償債務之資力與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接續於105 年4 月21日、同年4 月28日、同年5 月3 日,在 不詳地點,以微信通訊軟體向女性友人洪阡淨誆稱其家境富 裕,欲向洪阡淨借貸款項云云,致洪阡淨誤信而陷於錯誤, 陸續匯款2 萬元、2 萬元及2 萬元,至李功勛向不知情友人 李佳璘所借用之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內 ,以此方式詐得現金共計6 萬元。
㈡、於105 年5 月24日,在不詳地點,以微信通訊軟體向洪阡淨 誆稱其家境富裕,欲向洪阡淨借貸款項購買禮物贈送友人, 其母會匯款給洪阡淨云云,致洪阡淨誤信而陷於錯誤,由李 功勛帶同洪阡淨至嘉義市民族路之金萬寶銀樓選購黃金,由 洪阡淨持玉山銀行信用卡,刷卡支付5 萬2,500 元之價款後 ,所購之黃金交李功勛取得,以此方式詐得價值5 萬2,50 0 元之黃金。
㈢、於105 年5 月間,在嘉義租屋處,以微信通訊軟體向洪阡淨 誆稱其家境富裕,其母會匯錢給洪阡淨,欲向洪阡淨借用信 用卡消費使用云云,致洪阡淨誤信而陷於錯誤,以通訊軟體 LINE將附表二所示信用卡正反面傳送予李功勛,授權李功勛 使用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嗣李功勛取得洪阡淨之信用卡資 料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輸入洪阡淨之信用卡資料之 方式,上網向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 之遊戲點數,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二所示「消費金額」欄之 刷卡款項由洪阡淨承擔之財產上不法利益,金額合計為20萬 2,303 元(使用信用卡別、消費日期、消費交易、消費金額 ,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詎李功勛事後並未清償借款及上開 信用卡帳款,且避不見面,洪阡淨始知受騙。
二、案經李佳璘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洪 阡淨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地雖均 未在本院轄區,且起訴繫屬本院時(106 年12月8 日)其戶



籍設於高雄市○○區○○○路0 號11樓,亦非本院轄區,然 時其因另案,於106 年6 月5 日即入本院轄區之法務部矯正 署高雄第二監獄服刑,嗣因他案始於107 年3 月7 日入法務 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服刑,是本院對於其本件被訴犯行仍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李功勛所犯,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 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一卷第89、99、103 頁;本院卷二第85-91 、125 、16 5 、175 、180-181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佳璘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洪阡淨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時所 述之情節相符(李佳璘部分見偵一卷第6 、41-42 、67頁; 偵二卷第108-110 頁;洪阡淨部分見警卷第4-5 頁、偵卷第 54-55 頁、本院二卷第87-91 頁);而就事實欄一部分:有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26日(106 )政查字第0000064975號函所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暨繳款明細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5 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618231 號函所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暨繳款明細、門號0000000000之申 請書及繳費記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106 年10月 3 日財高國稅苓綜字第1061091457號函等(見偵二卷第33、 54 -64、81-84 、125-131 、93頁);而事實欄二部分:有 證人李佳璘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洪阡淨之帳戶交易明細 表影本1 紙、證人李佳璘之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簿封面影本1 紙及內頁交易明細表2 紙、玉山銀 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6 年5 月3 日玉山卡(風)字 第1060407005號函、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 13日凱銀消信字第10600003688 號函所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暨 繳款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5 月15日台新作文第00 000000號函所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 付金融事業處106 年5 月3 日玉山卡(風)字第1060407005 號函、大眾銀行106 年5 月5 日眾個通密發字第1060003672 號函所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9日陳報狀所檢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6 年4 月12日一總卡作字第36957 號函



所檢附之信用卡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 卡正附卡資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16年6 月份信用卡帳單、第一銀行信用卡105 年5 月至8 月消費明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106 年10月3 日 財高國稅苓綜字第1061091457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07 年4 月11日元銀字第1070003511號函等(李佳璘部 分見警卷第6-9 頁、其餘證據資料見警卷第18、44-45 頁、 偵卷第25-26 、27-28 、29、30-32 、37-47 、48-50 、13 -16 、60頁、警卷第20-24 、25-41 頁)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上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 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 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3534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就 事實欄一、㈡㈢及事實欄二、㈠㈡部分,係施用詐術致使告 訴人李佳璘、洪阡淨陷於錯誤後交付iPhone6 手機、現金或 匯款、刷卡支付價款後交付所購之黃金,所詐得者均為現實 之財物,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共4 罪)。而就事實欄一、㈠及事實欄二、㈢部分 ,則係施用詐術使告訴人2 人誤信其有償還借款之資力與意 願,而授權其使用信用卡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刷卡消費之行 為,被告詐欺之對象,係告訴人2 人,難認有何施用詐術致 特約商店或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詐得財物之詐欺取財犯行, 而係獲得刷卡消費之債務應由告訴人李佳璘、洪阡淨承擔之 財產上不法利益,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共2 罪)。就附表一、二刷卡消費 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本院 亦當庭告知被告上開法條之規定(見本院一卷第87、97-99 頁、本院二卷第83、163 、175 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 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審理。另 就事實欄一、㈠及事實欄二、㈠㈢部分,被告各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主觀上亦係基於訛詐告訴人李佳璘、洪阡淨之同一詐欺決 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所



犯上開4 次詐欺取財及2 次詐欺得利等6 次犯行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於102 年間因公共 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500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3 年9 月27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 本院一卷第29-30 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 罪,均為累犯,皆應依法加重 其刑。另就事實欄二、㈢關於中國信託銀行之愛睿希、全聯 及加油站刷卡部分,均由告訴人洪阡淨消費而非被告刷卡消 費使用一節,業據告訴人洪阡淨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見 本院二卷第87頁),而關於大眾銀行刷卡部分,經本院函詢 元大銀行,該銀行函覆稱應以偵卷第31-32 頁即附件一之信 用卡消費明細資料為準,此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7 年4 月11日元銀字第1070003511號函1 份在卷可參(見本 院二卷第143 頁),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公訴檢察官當庭予以 刪除及更正(見本院二卷第89、181 頁),且核非屬起訴效 力所及之範圍,本院逕依檢察官更正刪除後之犯罪事實予以 審究,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為貪圖 不法利益,以上開方式詐取財物及財產上不法利益,致告訴 人2 人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 2 人達成和解,亦未能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並考量其犯罪之 手段、情節、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小康(見 偵一卷第3 頁)及其犯後至本院審理時方坦承犯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附表三),另考量被告之 犯行、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且綜合上開情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被告實施本件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 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次按「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 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如事實欄一、㈠及事實欄二、㈢所示以告訴人李佳璘、洪阡



淨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而詐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上利益 (即附表一、二「消費金額」欄所示)各9 萬2,074 元、20 萬2,303 元;如事實欄一、㈢及事實欄二、㈠㈡所詐取之款 項3 萬元、6 萬元及價值5 萬2,500 元之黃金,均屬於被告 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告訴人2 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再者,被告如事實欄 一、㈡所詐得之iPhone6 行動電話,業經變賣換得現金2 萬 元及Note5 行動電話1 支,乃被告犯罪所變得之物,亦屬被 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李佳璘,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追徵其價額。又上 開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 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倪茂益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婷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
│附表一: │
├─────────────────────────────┤
│使用信用卡別:花旗銀行信用卡 │
├──┬─────┬─────────┬──────────┤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交易摘要 │消費金額(含手續費)│
│ │ │ │(新臺幣) │
├──┼─────┼─────────┼──────────┤
│ 1 │104.9.19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2 │104.9.19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3 │104.9.19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4 │104.9.19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5 │104.9.20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6 │104.9.20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7 │104.9.20 │遠傳電信 │ 300元 │
├──┼─────┼─────────┼──────────┤
│ 8 │104.9.21 │GOOGLE*17mobile │ 902元 │
├──┼─────┼─────────┼──────────┤
│ 9 │104.9.21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10 │104.9.21 │永勝加油站 │ 816元 │
├──┼─────┼─────────┼──────────┤
│ 11 │104.9.22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12 │104.9.22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13 │104.9.23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14 │104.9.23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15 │104.9.24 │GOOGLE*17mobile │ 243元 │
├──┼─────┼─────────┼──────────┤
│ 16 │104.9.24 │GOOGLE*17mobile │ 243元 │
├──┼─────┼─────────┼──────────┤
│ 17 │104.9.24 │GOOGLE*17mobile │ 243元 │
├──┼─────┼─────────┼──────────┤
│ 18 │104.9.24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19 │104.9.25 │GOOGLE*17mobile │ 3,029元 │
├──┼─────┼─────────┼──────────┤
│ 20 │104.9.23 │薇蕾國際股份有限公│ 3,580元 │
│ │ │司 │ │
├──┼─────┼─────────┼──────────┤
│ 21 │104.9.23 │彰化縣農會 │ 8,000元 │
├──┼─────┼─────────┼──────────┤
│ 22 │104.9.24 │勝中加油站 │ 738元 │
├──┼─────┼─────────┼──────────┤
│ 23 │104.10.1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24 │104.10.1 │GOOGLE*17mobile │ 3,029元 │
├──┼─────┼─────────┼──────────┤
│ 25 │104.10.1 │GOOGLE*17mobile │ 3,029元 │
├──┼─────┼─────────┼──────────┤
│ 26 │104.10.2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27 │104.10.2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28 │104.9.29 │狗仔隊寵物水族量販│ 639元 │
│ │ │廣場 │ │
├──┼─────┼─────────┼──────────┤
│ 29 │104.10.3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30 │104.10.3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31 │104.10.3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32 │104.10.3 │GOOGLE*17mobile │ 365元 │
├──┼─────┼─────────┼──────────┤
│ 33 │104.10.4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34 │104.10.4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35 │104.10.2 │領先嘉交站 │ 888元 │
├──┼─────┼─────────┼──────────┤
│ 36 │104.10.2 │遠傳電信 │ 3,756元 │
├──┼─────┼─────────┼──────────┤
│ 37 │104.10.4 │佳佳購實業股份有限│ 419元 │
│ │ │公司 │ │
├──┼─────┼─────────┼──────────┤
│ 38 │104.10.5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39 │104.10.5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40 │104.10.6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41 │104.10.6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42 │104.10.7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43 │104.10.8 │GOOGLE*17mobile │ 30元 │
├──┼─────┼─────────┼──────────┤
│ 44 │104.10.9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45 │104.10.30 │彰鹿加油站 │ 879元 │
├──┼─────┼─────────┼──────────┤
│ 46 │104.10.31 │員彰加油站 │ 888元 │
├──┼─────┼─────────┼──────────┤
│ 47 │104.11.8 │GOOGLE*17mobile │ 902元 │
├──┼─────┼─────────┼──────────┤
│ 48 │104.11.8 │GOOGLE*17mobile │ 3,029元 │
├──┼─────┼─────────┼──────────┤
│ 49 │104.11.7 │遠傳電信 │ 1,695元 │
├──┼─────┼─────────┼──────────┤
│ 50 │104.11.9 │GOOGLE*17mobile │ 30元 │
├──┼─────┼─────────┼──────────┤
│ 51 │104.11.9 │GOOGLE*17mobile │ 3,029元 │
├──┼─────┼─────────┼──────────┤
│ 52 │104.11.22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53 │104.11.23 │GOOGLE*17mobile │ 3,029元 │
├──┼─────┼─────────┼──────────┤
│ 54 │104.11.23 │GOOGLE*17mobile │ 3,029元 │
├──┼─────┼─────────┼──────────┤
│ 55 │104.11.22 │頂好Wellcome │ 601元 │
├──┼─────┼─────────┼──────────┤
│ 56 │104.11.24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57 │104.11.25 │GOOGLE*17mobile │ 1,509元 │
├──┼─────┼─────────┼──────────┤
│ 58 │104.11.26 │GOOGLE*17mobile │ 30元 │
├──┼─────┼─────────┼──────────┤
│ 59 │104.11.26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60 │104.11.27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61 │104.11.27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62 │104.11.27 │GOOGLE*17mobile │ 182元 │




├──┼─────┼─────────┼──────────┤
│ 63 │104.11.25 │大九九大賣場中興店│ 1,231元 │
├──┼─────┼─────────┼──────────┤
│ 64 │104.11.28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65 │104.11.28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66 │104.11.29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67 │104.11.29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68 │104.11.29 │GOOGLE*17mobile │ 304元 │
├──┼─────┼─────────┼──────────┤
│ 69 │104.11.27 │頂好Wellcome │ 490元 │
├──┼─────┼─────────┼──────────┤
│ 70 │104.11.28 │弘安藥局友愛店 │ 200元 │
├──┼─────┼─────────┼──────────┤
│ 71 │104.12.7 │頂好Wellcome │ 2,063元 │
├──┼─────┼─────────┼──────────┤
│ 72 │104.12.11 │頂好Wellcome │ 1,061元 │
├──┼─────┼─────────┼──────────┤
│ 73 │104.12.15 │頂好Wellcome │ 998元 │
├──┴─────┴─────────┴──────────┤
│使用信用卡別:台新銀行信用卡 │
├──┬─────┬─────────┬──────────┤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交易摘要 │消費金額( 含手續費) │
│ │ │ │ (新臺幣) │
├──┼─────┼─────────┼──────────┤
│ 1 │104.6.30 │青山別館 │ 3,400元 │
├──┼─────┼─────────┼──────────┤
│ 2 │104.7.1 │青山別館 │ 2,400元 │
├──┼─────┼─────────┼──────────┤
│ 3 │104.7.2 │青山別館 │ 2,400元 │
├──┼─────┼─────────┼──────────┤
│ 4 │104.7.2 │青山別館 │ 2,400元 │
├──┴─────┴─────────┴──────────┤
│合計:92,074元 │
└─────────────────────────────┘
┌─────────────────────────────┐
│附表二: │




├─────────────────────────────┤
│使用信用卡別:玉山銀行信用卡 │
├──┬─────┬─────────┬──────────┤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交易摘要 │消費金額(含手續費)│
│ │ │ │(新臺幣) │
├──┼─────┼─────────┼──────────┤
│ 1 │105.5.21 │GOOGLE*boyaa │ 31元 │
├──┼─────┼─────────┼──────────┤
│ 2 │105.5.21 │GOOGLE*Evatea HK │ 32元 │
├──┼─────┼─────────┼──────────┤
│ 3 │105.5.25 │GOOGLE*Evatea HK │ 3,217元 │
├──┼─────┼─────────┼──────────┤
│ 4 │105.5.26 │GOOGLE*Evatea HK │ 3,217元 │
├──┼─────┼─────────┼──────────┤
│ 5 │105.5.26 │GOOGLE*Evatea HK │ 3,217元 │
├──┼─────┼─────────┼──────────┤
│ 6 │105.5.26 │GOOGLE*Evatea HK │ 3,217元 │
├──┼─────┼─────────┼──────────┤
│ 7 │105.5.26 │GOOGLE*Evatea HK │ 1,608元 │
├──┴─────┴─────────┴──────────┤
│小計:14,539元 │
├─────────────────────────────┤
│使用信用卡別:台新銀行信用卡 │
├──┬─────┬─────────┬──────────┤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交易摘要 │消費金額(含手續費)│
│ │ │ │(新臺幣) │
├──┼─────┼─────────┼──────────┤
│ 1 │105.5.27 │GOOGLE*LINE Corp │ 360元 │
│ │ │g.co g.co/p/GB │ │
├──┼─────┼─────────┼──────────┤
│ 2 │105.5.27 │GOOGLE*EvatarHK.g │ 1,608元 │
│ │ │.co.g.co/p/GB │ │
├──┼─────┼─────────┼──────────┤
│ 3 │105.5.27 │GOOGLE*EvatarHK.g │ 3,217元 │
│ │ │.co.g.co/p/GB │ │
├──┼─────┼─────────┼──────────┤
│ 4 │105.5.27 │GOOGLE*EvatarHK.g │ 317元 │
│ │ │.co.g.co/p/GB │ │
├──┼─────┼─────────┼──────────┤
│ 5 │105.6.22 │GOOGLE*EvatarHK.g │ 32元 │




│ │ │.co.g.co/p/GB │ │
├──┼─────┼─────────┼──────────┤
│ 6 │105.6.22 │GOOGLE*EvatarHK.g │ 161元 │
│ │ │.co.g.co/p/GB │ │
├──┴─────┴─────────┴──────────┤
│小計:5,695元 │
├─────────────────────────────┤
│使用信用卡別:凱基銀行信用卡 │
├──┬─────┬─────────┬──────────┤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交易摘要 │消費金額(含手續費)│
│ │ │ │(新臺幣) │
├──┼─────┼─────────┼──────────┤
│ 1 │105.5.19 │GOOGLE*Evatea HK │ 3,265元 │
│ │ │g.co/payhelp GB │ │
├──┼─────┼─────────┼──────────┤
│ 2 │105.5.19 │GOOGLE*Evatea HK │ 3,265元 │
│ │ │g.co/payhelp GB │ │
├──┼─────┼─────────┼──────────┤
│ 3 │105.5.19 │GOOGLE*Evatea HK │ 1,632元 │
│ │ │g.co/payhelp GB │ │
├──┼─────┼─────────┼──────────┤
│ 4 │105.5.19 │GOOGLE*Evatea HK │ 3,265元 │
│ │ │g.co/payhelp GB │ │
├──┼─────┼─────────┼──────────┤
│ 5 │105.5.20 │GOOGLE*Evatea HK │ 3,265元 │
│ │ │g.co/payhelp GB │ │
├──┼─────┼─────────┼──────────┤
│ 6 │105.5.20 │GOOGLE*Evatea HK │ 3,265元 │
│ │ │g.co/payhelp GB │ │
├──┼─────┼─────────┼──────────┤
│ 7 │105.5.21 │GOOGLE*Evatea HK │ 1,632元 │
│ │ │g.co/payhelp GB │ │
├──┼─────┼─────────┼──────────┤
│ 8 │105.5.28 │GOOGLE*boyaa g.co/│ 522元 │
│ │ │payhelp GB │ │
├──┼─────┼─────────┼──────────┤
│ 9 │105.5.28 │GOOGLE*Evatea HK │ 30元 │
│ │ │g.co/payhelp GB │ │
├──┼─────┼─────────┼──────────┤
│10 │105.6.8 │GOOGLE*Evatea HK │ 32元 │




│ │ │g.co/payhelp GB │ │
├──┼─────┼─────────┼──────────┤
│11 │105.6.8 │GOOGLE*Evatea HK │ 32元 │
│ │ │g.co/payhelp GB │ │
├──┴─────┴─────────┴──────────┤
│小計:20,205元 │
├─────────────────────────────┤
│使用信用卡別: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
├──┬─────┬─────────┬──────────┤
│編號│消費日期 │消費交易摘要 │消費金額(含手續費)│
│ │ │ │(新臺幣) │
├──┼─────┼─────────┼──────────┤
│ 1 │105.5.20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 3,000元 │
│ │ │公司 │ │
├──┼─────┼─────────┼──────────┤
│ 2 │105.5.21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10,000元 │
│ │ │公司 │ │
├──┼─────┼─────────┼──────────┤
│ 3 │105.5.21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 500元 │
│ │ │公司 │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