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6號
原 告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會計師(清算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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