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7年度,16號
TYDA,107,稅簡,16,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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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6號
原   告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會計師(清算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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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