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05號
TYDV,107,除,205,201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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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蔡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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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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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貞│聯邦商業銀行│106年12月14日 │500,000元 │UA5224055 │
│ │迴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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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