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7年度,3號
TYDV,107,重國,3,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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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   告 李芳珠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被   告 黃寶萱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353,029 元(計算式:
6,205,404 +147,625 =6,353,029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
,9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000 元,尚不足59,964元,而有起
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59,964元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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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