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71號
TYDV,107,訴,571,2018061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峰
訴訟代理人 方伯華
被上訴人  冠潤環球有限公司(Unique Champion Worldwide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姵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5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1,56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4,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1/1頁


參考資料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