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品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返還之
物品,其價額合計約為為新臺幣(下同)1711,137元(計算式:
140 萬元+ 10,400×29.91(起訴日之美金賣出兌換新臺幣匯率)
= 1711,137)。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0萬元,是綜上
本件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911,1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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