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許美娟即建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閎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3,2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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