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37號
TYDV,107,補,337,2018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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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被   告 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公司股東
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決議無效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
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故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
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
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15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
確認被告公司於103 年度股東常會中就提案一、提案二之決議不
成立,該二請求無競合或選擇關係,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 萬元(計算式:
165 萬元2 =33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正
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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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