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7年度,10號
TYDV,107,簡,10,2018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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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范榮宗
被上訴人  黃建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
7 年5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款、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基於處分權主義,受 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及提起上訴後其上訴範圍 如何,均應由該當事人自由決定,故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表明 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請求第二審法院在如何範圍 內廢棄或變更原第一審判決,此之表明即為上訴聲明,如未 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即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 限,乃有首揭規定之明文,如上訴人之上訴狀中未為此表明 ,即違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 界限,其上訴顯不合法;為此,爰依首揭規定,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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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