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42號
TYDV,107,監宣,42,2018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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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莊育煌 
      莊鳳秀 
兼 上二 人
共同代理人 莊育銘 
相 對 人 莊勳財 
關 係 人 莊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五行、理由欄第一點第六行關於「指定鍾育煌……」、「請選定鍾育煌……」,理由欄第二點第㈣第二行關於「綜合……趙員……」,裁定第四頁第七行關於「固然莊玉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指定莊育煌……」、「請選定莊育煌……」、「綜合……莊員……」、「固然莊育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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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