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7年度,280號
TYDV,107,監宣,280,201806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80號
聲請人 劉清和 
相對人 黃景妙 
關係人 劉怡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景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劉清和(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景妙之監護人。指定劉怡姍(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緣相對人自民國10 10年6 月8 日起因罹有子宮體性腫瘤併腦部移轉,致癲癇、 肢體活動功能漲能障礙,雖經延醫治療未見起色,近日已因 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惟有為相對人處理關於財產貸款等事務,爰 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 ,暨指定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其他子女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
㈡關於相對人之桃園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鑑定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余男文醫 師前訊問相對人之107 年5 月28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對本院 叫喚點呼及詢問等項,均無積極反應,觀察相對人躺臥病床 中,雖有眼睛睜開之情狀,對外界之呼喊無何反應,鼻胃管 使用中。鑑定人則表明,個案意識不清處,對叫喚無回應, 餘詳如鑑定報告)。
㈣上揭醫院107 年5 月31日長庚桃院法字第1070500087號函所 附精神鑑定報告書(結論:個案目前意識不清,認知功能呈 現明顯障礙,致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之 效果之完全不能,建議監護宣告由指定之監護人代為處理特 定事物。鑑定結果:一、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腦癌 合併腦組織壞死之認知功能障礙。二、障礙程度--為意思表 示或辨識其意思表之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三、預後及回 復之可能性:由於個案腦癌轉移(誤為「疑」)組織壞死已 多年,其完全回復之可能性偏低。)。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7 年5 月31日桃劉字第107642號函 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



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配偶,得為本件聲請人,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請人、關係人與相 對人分為配偶、母女關係,誼屬至親,聲請人現在住院接受 治療中,即由聲請人保管相對人身分及財務資料文件、主責 處理相對人相關事務並負擔部分相對人日常生活及醫療照護 費用,關係人除定期關懷探視相對人外,協助聲請人處理相 對人相關事務,均為相對人除另女之外最近親屬,聲請人表 明有意願為監護人、關係人亦表明有意願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職務之人,均經陳明在卷,並提出同意書附卷可參; 查亦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按其年齡、知識、經驗、 能力,亦均得為擔任上揭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於本件應為 適任此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1/1頁


參考資料